sp;将作少府,掌皇宫等公共建筑事务,本署有两丞,左右中侯。属官有石室令、东园主章令、主章长、左校令、右校令、前校令、后校令、中校令。石室掌建筑石料、东园主章令掌木匠、主章长掌伐大木、五校掌营建。五校所属多为刑徒。
典属国
典属国,专掌召抚西南诸夷。
主爵中尉
主爵中尉,掌诸侯以下诸爵的封赠及宾客祭祀飨食等事务。
中常侍
中常侍,侍从皇帝左右,备皇帝顾问,可以经常出入皇宫禁地,汉朝为宦官职务。
给事中
给事中,职掌同中常侍,位次之。
詹事
詹事,太子卿,掌太子家,统领太子宫臣,秩二千石,詹事丞副之。属官有:
·太子家令,掌太子家刑罚、饮食、仓储、奴婢等事;
·太子率更令,掌漏刻、礼乐等;
·卫率,掌太子侍卫;
·中庶子,侍从太子;
·太子舍人,掌太子文书;
·太子洗马,太子出,则洗马为前驱;
·少庶子,掌太子诸庶务;
·太子仆,掌太子家车马。
秦朝虽然详细设置了太子宫官,但确未正式册立过太子。
皇后诸卿
·将行,掌皇后礼仪。
·皇后卫尉,掌皇后卫队。
·皇后少府,掌皇后私人事务。
·皇后少仆,掌皇后车马。
地方官制编辑
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施行郡县制度,秦国设县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变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陆续增设至五十余郡。
咸阳是国都所在地,不设郡守而由朝廷直辖,其长官为内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位同九卿,得参与朝政。内史属官有:
·都水长、都水丞,掌水利;
·铁官长、铁官丞,掌冶金、制造农器;
·廪牺令、廪牺丞,掌粮食仓库和牧养祭祀用牲畜。
郡制
郡作为一级行政地方,军民兼治。郡设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一、郡守
郡守,郡的长官,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二、监御史
秦朝中央官职
秦朝中央官职
监御史,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三、郡尉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
四、郡丞
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
县制
县为秦朝最低一级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职也仅仅设在县一级。
一、县令、县长
秦朝按县的人口多寡,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县令铜印黑绶、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铜印黄绶、秩六百石至五百石。县令与县长都是县的行政长官。
二、县丞
县丞为县的次官,职比郡丞,铜印黄绶、秩四百石。
三、县尉
县尉掌治安、捕盗之事,职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县丞。
四、主吏掾
主吏掾,官名。秦县令属吏,主管群吏进退。主吏掾萧何在沛县曾任此职。汉改设功曹,此名废。
五、令史
令史,管理文书档案。
六、狱掾
狱掾,县狱的典狱长。
七、文无害
文无害,所谓公平吏,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
八、厩驺
厩驺,掌一县车马之政。
九、仓吏
仓吏,县库的长官。
十、治狱吏
狱吏,县狱的狱卒。
乡制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这些都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
一、三老
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谓孝悌仁义之家可以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以推荐优良子弟出任郡县吏。
二、有秩,啬夫
人口达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
三、游徼
游徼,吏职,为徭役的一种,掌巡察地方、缉捕盗贼。
亭制
亭长
亭长,吏职,为徭役的一种,汉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职,掌同啬夫。亭长之属为亭父、求盗、亭卒,亭父负责本亭保洁,求盗负责追逐盗贼。
里制
里正
里正,吏职,为徭役的一种,掌同啬夫。里正之属为里监门、里力、里卒。
军队官制编辑
太尉
秦朝官制
秦朝官制
太尉为最高武职,统领诸军,负责各级军官的任免与考核。太尉在战国时期的晋、赵等国也有设置,职掌相类。秦朝的太尉职务与汉朝的太尉相当,但不列于三公,地位较低,与卿相若。
护军都尉
护军都尉,执掌军政,统领诸将。属官有中护军,领军史,掌禁军,参与武将的选补事务,遇将军率军出征时,则驻该军监督军政。
常设将军
秦朝仿周朝制度,设置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位上卿,率军镇守边郡。
临设将军
大征伐时,另置上将军(大将)、裨将军(副将),二者均为临时职务,战时选武将出任,军还即撤任。
基层军制
五人为伍,设伍长一人,辖五人;
二伍为什,设什长一人,辖十人;
五什为屯,设屯长一人,辖五十人;
二屯为百,设百将一人,辖一百人;
五百将,设五百主一人,辖五百人,其中五十人为短兵,设短兵屯长一人;
二五百主,设二五百主一人,辖一千人,其中一百人为短兵,设短兵百将一人;
若二五百主为曲,设军侯一人;
若干曲为部,设校尉一人。
五百主及以上可拥有短兵(亲兵),大抵相当于总兵力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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