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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4章 审判和法律(第2页/共2页)

题是,刑部就剩下一个总务司,实在太惨了点!

所以斟酌之后,袁可立道:

“这样调整确实稳妥,就是刑部只剩下一个司,难以撑起六部。”

“刑部尚书、侍郎,不能只管理一个司。”

对此早有考虑,朱由检仿照后世的司法部为刑部设立了各种新机构,向袁可立道:

“朕以为刑部除了处理各省刑名事务之外,更重要的是管总。”

“要为刑名事务设立各种规矩,让地方法司遵行。”

“礼部有仪制司,刑部也该有法制司,负责法制建设。”

“法制司要规范法律法规级别,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是否有矛盾之处,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执行时该如何处理。”

“朕之前给仪制司增加的规范地方法规、民间乡约、宗族家法职能,和法律相关的可以转到法制司,和礼仪相关的仍旧留给仪制司。”

“礼和法要分开,各有各的职责。”

“涉及刑事判罚的,都要归属刑部法制司。”

“涉及礼仪道德、不需要法律审判的,仍旧归属礼部仪制司。”

这是很重要的职能,袁可立觉得单是一个法制司,就能安抚刑部。皇帝所说的管总,对刑部确实更重要。

这还不止,朱由检又说道:

“以后法制司要和仪制司合作,成立礼法研究中心,专门研究礼仪、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问题,起草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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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审判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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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要细化,拆分为专门的刑法、民法、职官法、军事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法律,给三法司和卫尉寺的司法执法提供依据。”

“这个研究中心,可以邀请三法司、礼部、翰林院的官员,以及民间德高望重的人员参与,以兼职为主,设主任主笔。”

这就更重要了,袁可立从皇帝的话中,听出他要把法律法规整理一遍,急忙劝谏道:

“陛下,大明律已经很好了,不需要拆分法律。”

朱由检摇头说道:

“大明律固然很好,但是太祖时期制定的法律,有些已经执行不下去了。”

“历代先帝颁发的诏书,对大明律也有修改。”

“朕打算把它拆分成具体的法律,把历代的修改整理一遍,编为正式法律和法律解释,免得执行之时,会有疏漏之处。”

这是现实问题,袁可立在做推官时深有体会,只能沉默以对。又听皇帝说道:

“朕先前说的法律法规级别,和这也有关系。”

“从大明律拆分出来的法律,是最高等级法律,拥有最高效力,属于第一等级。”

“其它法律是第二等级,朝廷部门法规是第三等级,地方法规是第四等级,按地方级别划分。”

“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有矛盾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解释。”

“各种判例也要明确,给审判提供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这些都需要规范,需要礼法研究中心研究。”

《明史》:

(洪武六年)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

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

《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

《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

《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

《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

《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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