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白,历史书上明明说,北斗导航是双星定位,为什么到了你这儿,就需要四个?”
不管有道理还是没有,总是能找到怼回去的点,是方原的本事。
“双星定位说的是【北斗一号】,当然,这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学名叫【北斗卫星导航试验系统】。”
“说来说去,还不是两颗就够了?”
大方向没有搞对,就截取大方向里面对的部分。
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双星定位系统,其实有三颗星,两颗工作卫星和一颗备份卫星。”
方原终于是连借口都找不到了,开始乖乖听梁天把故事往下讲。
双星定位系统的精度,在一百米以内,如果经过校准,精度能达到二十米。
这样的精度,肯定不如后来的【北斗二号】和【北斗三号】。
但那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双星定位是国家最快能拥有自主卫星导航系统的办法。
在航天人眼里,三步走的第一步,从无到有,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没有【北斗一号】,就没办法合法拥有自己的卫星导航系统。
但【北斗一号】是试验性质的,三颗卫星分别发射于2000年10月31日、12月21日和2003年5月25日。
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我国境内,卫星寿命到期之后,就停止了服务。
到了这一步还是不能合法地拥有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根据国际电联的规定,想要合法使用一个频段,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向国际电联提出申请。
国际电联会把接受申请的时间,告诉申请方。
申请方需要以这个告知时间为基准,于7年内开始使用这個频段。
如果未能成功使用,就视为申请失效。
中国北斗导航系统的频段申请时间是2000年4月18日。
欧洲伽利略导航系统的频段申请时间是2000年6月5日。
提出申请的时间相近。
因为好的频段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被占用了。
北斗和伽利略申请的频段就出现了高度重合。
国际电联的第二个条件没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出现多方申请同一频率的时候,可以相互协调,只要使用方觉得不存在干扰,就可共用。
如果协调好了,各方就都可以合法使用。
最开始,北斗人的想法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频段就剩那么多了,努力合作,想办法互不干扰。
2003年,【北斗一号】的最后一颗试验星发射上去之后,中国出资23亿欧元,和欧盟签署了参与伽利略项目的协议。
随后两年,北斗人付出了所有,收获几乎没有。
首先是核心配件铷原子钟。
按照北斗人最初的想法,每一颗北斗卫星会搭载四台铷原子钟。
一台国产,三台进口。
那个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能力制造精度能够达到导航卫星标准(一百万年误差在一秒以内)的铷原子钟。
从一开始同意卖给我们,到后不同意。
好不容易经过多番谈判,有了一家愿意卖的,又在交付时间和精度上,大打折扣。
都不知道真的是技术原因,还是故意不让我们合法拥有频段了。
时间就这么来到了2005年,北斗人无奈地退出了伽利略。
【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条路已然行不通。
唯有创造中国人自己的铷原子钟,才能拥有中国人自己的导航。
这个过程,严重拖慢了我们国家合法获得国际电联频率资源和轨道位置。
伽利略在2005年12月28日发射了其第一颗试验卫星伽利略-a,半个月后的2006年1月12日,伽利略发射了导航信号。
这个时候,北斗人还在为铷原子钟,没日没夜地努力。
“梁老头儿,你这里说的,2006年1月12号发射了导航信号,是不是就是正式使用的意思?”
梁天点头:“没错。”
“啊?那伽利略不就合法拥有了使用频段的优先权吗?”
“欧洲人是这么认为的,按照这个进度,中国不可能在2007年频段使用时间截至之前,造出自己的铷原子钟。”
“我指的是你之前说的先用先得,按照这个逻辑,北斗在2006年初,就没有机会了啊。”
“是的,事情发展到了这里,胜券在握的伽利略人多多少少有些懒得搭理的意思了,但是,你不要忘了,国际电联的第二条规定是怎么写的。”
方原回忆了一下梁天刚刚的话:“【当出现多方申请同一频率的时候,可以相互协调,只要使用方觉得不存在干扰,就可共用。】”
回忆完了,仍然还是觉得有问题:“这种情况下,人家肯定不会说,他们认为不存在干扰啊。”
“小娃娃,你说的对,这也是伽利略导航系统认为自己胜券在握的关键因素之一。”梁天陷入了回忆:“我那时候已经是北斗人的一份子了,我也是愁得不行。”
“那后来呢?”
方原知道北斗肯定是挺过了这一关,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电联向着北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梁天没有直接回答,而是带着点自豪地提醒:“你把第二个条件记得这么清楚,你再认真研读研读。”
方原又念了两遍,再怎么念,还是一样的。
“小方原,你这样的话,就不太适合学法律了。”
梁天赶在方原炸毛之前,公布了正确的答案:“第二个条件,在是不是相互影响之前,说的是,申请同一频率的,各方需要相互协调。但伽利略从始至终,都没有和我们协调过。你都没有协调过,那我们还是先申请的,凭什么不能拥有优先权呢?”
“这样都行?这该不会是你想出来的吧?”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