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局面色凝重,说道:“我赞同支队长的观点。但是,关于这一点,在未掌握确凿的证据之前,我个人建议先不作第三种假设。当然,我们在这里也只是分析讨论案情,小李同志的这个假设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大家无需多言。”
“我还有一个疑问,大家是依据什么认为,17号楼的制假窝点,原本应该为王芳所有?仅仅凭借建设路口几名摩的师傅的口供,而且是假设王芳就是摩的师傅口中的那名女性乘客,然后依此判断,我认为这个依据有些单薄。”刘局说。
“信息组,段明同志,你来说。”刘局这个疑问的答案和信息分析有关,所以马支点名了信息组负责人来阐释。
“根据外勤组提供的线索,我们对王芳名下账户进行追踪,并连夜调取其银行流水,发现王芳的流水账单里只有现金存取记录,无任何网络消费、转出、转入记录。并且和李海东的账户一样,也有存款记录中断,不过中断时间比李海东名下账户要长,是从2017年8月8日到今年的9月20日。从今年9月21日到10月20日,又恢复存款,但这一时间段都是无卡、无存折存款记录,并且金额都是一两千、两三千居多,每日的存款次数少则一两次,多则次,存款时间和地点也没有明显规律。根据外勤组提供的线索分析,李海东要求‘买家’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将钱存入王芳的账户,然后再从该账户提取现金,转存入自己名下账户。所以,王芳名下账户在这个时间段的存款记录,应当就是‘买家’付给李海东的‘货款’。李海东这样做的目的,应当是想利用王芳的账户作为资金中转,防止‘买家’举报,避开警方沿着账户信息追踪到他本人。”
段明高高瘦瘦,戴着眼睛,说起话来温文尔雅。之前由于信息组需要调取大量的监控视频,分不出人手,所以只能由李竹道和小吴去跑了一趟银行。
“他这样做,看起来并不高明,因为王芳和他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如果换成陌生人的名下账户作为中转,那就能成功掐断账户信息这一线索。但这是基于我们发现了李海东和王芳之间的母子关系,我们才会有这种想法。事实上,大家不要忘了,李海东有两个身份证,不管他是王氏兄弟中的哪一个,他都能高枕无忧。假设我们现在是在查办‘制假案’,根据‘买家’提供的账户信息,追踪到王芳,再假设王芳仍然健在,我们顶多再沿着王芳这条线查到王氏兄弟,谁会想到李海东就是王氏兄弟之一?况且,不管是王氏兄弟,还是李海东,和王芳都是分了户的,王芳只要装作什么都不知道,我们就极有可能认为有人盗用了她的身份信息办理并使用了银行账户。这也是我们之前明明有了李海东的身份信息,却查不到他有任何亲属的原因。”
段明扶了扶眼镜,然后言归正传:“王芳名下账户在2017年8月8日以前,出现的现金存取款记录和李海东名下账户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记录基本一致,几乎每日都有存款,每笔现金存款金额不大,时间都在每天的下午或傍晚。此外,根据外勤组提供的线索,在和谐小区17号楼的制假窝点,大半年之前都是王芳在这里出入,直到一个月以前,李海东才在这里出现。正是基于此,再加上摩的师傅的口供和制假窝点所在的17号楼为王芳所有,所为我们能够基本确定,该制假窝点原本应当为王芳所有。要补充的是,李海东名下账户开户时间也是2017年8月8日。至于王芳在2017年8月8日之后,为什么要将存款账户由自己名下改成李海东名下,我们暂时还不知道。另外,王芳的账户有过一笔大额现金取款,取款时间和李海东购置白土文小区1304号房的时间大致吻合。这应该就是李海东购房的资金来源。根据案发当天的排查,也就是白土文小区开发商的反馈,当时去买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应该就是李海东本人,他提着一麻袋的现金去了售楼部,所以销售人员对此印象比较深刻。”
刘局聚精会神的听完,仔细理清了思路,说:“也就是说,是先根据一部分线索进行假设,再求证之后得出了更多的线索证据,从而认定了这一点。另外,李海东和王芳之间的母子关系,也是先假设,后求证属实,再依据李海东的身份证件照和王氏兄弟的一模一样,从而推断李海东应当就是王氏兄弟之一,最后再认定死者应当就是王芳。”
到了这里,刘局总算弄明白了李竹道先前说的“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者就是王芳”的另一层意思。
刘局又问:“根据王芳和王氏兄弟的身份信息,目前能够追踪到哪些有用的线索?”
“根据王芳、王安、王康这三个姓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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