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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11章 真相!(第1页/共2页)

“我们聊了会儿天,之后我告诉她我不是丛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后来我劝她离开丛明昌。

我们两个说急眼了,吵了起来。她从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里害怕,下意识的把她女儿拉了过来,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门。”房新月的呼吸明显有些急促。

“你是几点离开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记不清了,当时我特害怕,没注意到时间。”房新月回道。

“案发当日,你去找邓诗云的目的是什么?”片刻后,检察员问道。

“我想劝她离开丛明昌。”房新月说道。

“为什么你又自报身份?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检察员问道。

“我跟她摊牌,是想把事情说清楚……”房新月低下了头。

“你离开后去了哪?”检察员一脸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那个家,是你父母家吗?”检察员问道。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说道。

“你怎么回去的?”检察员问道。

“我开自己的车回去的。”房新月说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看向房新月:“房新月,你从被害人家里出来,路上有没有遇到什么人?”

“没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你到家后,有没有将此事告诉其他人?”方轶问道。

“没有。”房新月摇头道。

“被害人家是院子,还是楼房?”方轶问道。

“是个大院子,套院,在里面还有一个院子,当时邓诗云告诉我房东一家住在里面。”房新月回道。

“你离开时,大院的门是开着的还是关闭的?有没有被插上?”方轶问道。

“大门开着。”房新月说道。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室内北侧有一大木床,床外侧躺有一小女孩尸体,小孩穿着米色睡衣,赤脚。

在小女孩尸体上可见一处刀口,床单上有血迹。在室内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缠着银丝,刀上有血迹。

现场勘查提取臧刀一把、邓诗云睡衣一件和床单等处的血迹。经DnA鉴定证实,床单上的血迹、藏刀上的血迹及邓诗云睡衣上的血迹均为邓诗云和小女孩(牛佳艳)所留。”检察员举证道。

“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说完,一名女法警走过去将证据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让其辨认。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看后说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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