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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61章 死刑缓期执行(第2页/共2页)

在地的士绅也受到鼓舞,要向小柯拜收回土地呢!”

事情还真有些复杂呢!阿礼国自诩在华夏游历多年,熟知华夏人情世故,也猜不出军政府该作何应对。

却说编辑又说道:“最近,《民报》上发表了一篇匿名文章,就解决柯拜船坞纠纷提出了建议。其见解非常独到,主张将其改造成一家合资公司,以军政府、洋行为大股东,本地士绅可以凭土地入股,小柯拜若有意,也可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

阿礼国眼前一亮,觉得此计可行。他知道,《民报》是暨南军政府的机关报,上述建议很可能出自军政府高层的授意。

若把柯拜船坞改组成合资公司,既能妥善解决现有争议,满足军政府、本地士绅、洋行、柯拜家族四方利益诉求,又能为华洋商业合作树立典范,实在是高明之至。

法庭这边,因为小柯拜与军政府民政部次长争论不下,只能宣布休庭,择日再审。法官建议双方坐下来坦诚沟通,争取和解,使船坞能够尽快走上正轨。

华夏都有“息讼”的传统。儒家认为,与伦理相比,法律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应重“礼让”而轻法律,把礼让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在这种息讼思想的影响下,历朝都希望通过道德礼教,培养百姓道德品质,以达到“休诉”或“不诉”的境界。

封建小农经济下,追求安宁、稳定,避免纠纷是社会认同的普遍心理。“息事宁人”不仅被法官所接受,也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而在华夏封建社会,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行政官员兼任法官,并无专业的法官。

一个冷知识是,华夏封建律例制订得相当严密。譬如满清的《大清律例》,堪称是华夏法律的巅峰,历任刑部官员都对《大清律例》引以为豪。

《大清律例》与《大明律》一样,明确规定官员判案必须引用律令条文,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官员大多是出身清贵的读书人,并不熟悉法律条文。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常常选择息讼,甚至强行要求当事人息讼。

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更是一言难尽。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都是屡见不鲜,即便是汉文帝、唐太宗、宋仁宗这样的仁主,也无力改革司法弊政。

暨南军政府刚入主广州不久,司法审判体系建设仍在摸索前进。司法上,军政府同样主张减少诉讼。

这并不是因为军政府继承了儒家的“息讼”思想,实因法官太少、法律仍不健全。现在新旧交替,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减少诉讼实有必要。

阿礼国连续旁听两场审判,都以中途休庭、择日再审结束,未免有些遗憾。

紧接着,法官又审理了一起分销鸦片案。而前两个案件相比,法官审这个案子就果断迅捷多了。

案情非常简单,一个华商从华南海盗手中走私了一百箱鸦片,使用老闸船运往内陆销售,在靠近新安县(今之深圳市)海岸的地方被黑旗军海军捕获。

军政府司法部派一名检察官起诉这名鸦片走私商,经过当事人陈述、陈列证据、律师辩护后,法官当庭宣布:

“本院认为,被告走私鸦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本院宣布,判决被告人xxx犯有走私鸦片罪,理应判处死刑。

“被告人悔罪态度端正,主动检举揭发海盗违法犯罪线索,主动报效白银二十万两,符合减刑情节。本院综合考虑,决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没收个人一切财产。

“被告若有不服,可于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诉。若无异议,待大理院核准后,便执行刑罚……”

阿礼国飞快翻阅着手中的《法律汇编》,找到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条目。这是一种变通死刑的刑罚,比较适合当前的社会治安现状。

事实上,当前社会失序,犯罪活动较为普遍。不管是按照暨南军政府《刑法》,还是按照《大清律例》、太平天国法律,都应大量诛杀罪犯。

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譬如说鸦片犯罪,一旦严禁执行法律,不知有多少人头落地。再譬如曾国藩在湖南办审案局,大杀罪犯,也得了个曾剃头的诨名。

军政府使用“死刑缓期执行”代替“死刑”处理鸦片走私商,既能震慑犯罪活动,又能开辟财源,显然更为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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