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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零三章实中工程款案的一审判决和张大…(第1页/共2页)

一个月又过去了,八月十七日上午九点,临海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内,孙兵庭长继续独任审理张学房诉临海县实验中学工程款纠纷案。

“因原告不服原云滨市工程质量鉴定所鉴定意见,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滨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中心对案涉临海县实验中学三号教学楼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价格为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整。现双方对该份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孙庭长照例将报告分别提交原、被告双方质证。

“什么狗屁报告,就是胡乱写的,三十七万元,什么概念?重建三号楼都足够了!”张学房还没看鉴定书就张口骂道。

“请原告注意法庭纪律,否则,本庭将依法制裁!请原告代理人针对重新鉴定的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孙兵有些恼怒地敲了一下法槌。

法槌声起,张学房张了张嘴,但终于没敢再发出声音。

“有异议,我方不予认可!”马春再也说不出别的话来。

“我方无异议,认可这份鉴定报告!”阿蛮征求完钮玉吉意见后回道。

“欠条是什么时候书写的?和欠条下方落款时间是否一致?”孙兵庭长向原告发问道。

“是一致的,当时三号教学楼已完工,交付使用了。我找到李校长,提到还欠二十万元材料费的事。李校长就打了这张欠条给我们。”马春刚张开嘴还没来得及发出声音,张学房就急吼吼地回答道。

“被告什么意见?”孙兵向被告发问道。

“照原告的说法,当时工程已经完工了,不可能写一张欠材料款的欠条,这充分说明欠条上的二十万元是当时尚欠的工程款,而不是材料费。”阿蛮答道。

“报告庭长,我刚才说错了,应该是开工前写的欠条!”张学房举手发言道。

“鉴于你前后陈述矛盾,你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现在说的话是事实,否则,本庭将不予采信你的观点。”孙兵道。

“能否申请鉴定欠条书写时间?”马春在庭下小声地问张学房,张学房无奈地摇了摇头。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或辩论意见?”孙兵问。

在双方均回答没有后,孙兵宣判道:“综合欠条落款时间、张学房的陈述和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本院认为,欠条书写时间应于工程完工之后,其所载内容应为工程款。但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被告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张学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临海县实验中学给付工程修复费用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一万五千元由张学房承担。闭庭!”孙兵敲响了法槌!

“这样的判决,我不服!我要上诉,我要上诉!”张学房大声地嚷嚷着。

“这些话,就和你的律师说吧!”孙兵说完,安排书记员让当事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然后径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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