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时,临海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审判员孙兵独任审理张学房诉临海县实验中学工程款纠纷一案。
张学房聘请了东明律师事务所马春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请原告张学房宣读起诉状?”孙兵道。
“……欠款是事实,有欠条为凭,被告欠款不还是错误的……”马春沉声宣读着诉状。
“请被告答辩?”孙兵扫了一眼坐在被告席上的临海县实验中学代理人阿蛮。
“……三号教学楼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系危房,并且至今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阿蛮简要地陈述了一下自己的答辩观点。
“请原告举证?”孙兵自然而然地将庭审活动推到了下一个程序。
“欠条一张。欠条上明确写着今欠张学房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欠条上有李兴花个人签名,盖有被告单位公章,足以证明欠款的事实。”马春说完即将欠条交给了孙兵。
孙兵扫了一眼欠条的内容,然后就将欠条顺手递给了阿蛮:“请被告质证?”
“欠条是真的。对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经过验收,原告据此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说完,阿蛮将欠条交还给了孙兵。
“下面由被告举证?”孙庭长收回了欠条,抬了一下右手,示意阿蛮可以发言。
“我方向法庭提供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所签的施工合同上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但现在三号教学楼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付款条件;第二组证据是照片二十张,明确显示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阿蛮走上审判席,将证据亲自递交到孙兵手中。
孙兵大致翻了翻,然后,左手抬了一下,示意原告将该项证据拿去质证:“请原告针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马春急步走向审判席,从孙兵手中接过被告的证据,仔细研究了十多分钟,用笔在面前的记录纸点点画画了一会,然后抬头答道:“对施工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欠我们二十万元是先期购买建筑材料的材料款,与工程质量无关。对照片二十张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因为这些照片无法显示拍照的时间、地点。”然后,把该两组证据交还给了孙兵。
哟,这是要干什么?这个狡猾的马春,他是想偷梁换柱,他想将欠条上的工程款偷换成材料款,规避工程质量问题。阿蛮在心中暗骂了一句。但他嘴上分辨道:“不可能是材料款,因为施工合同上明确约定为包工包料。而且合同约定总工程款是五十万元,我方已付三十万元,尚欠的数额与欠条上数额相一致。”
“你总算承认了吧?老同学!你自己刚才也说欠我们二十万,你还有什么话说?”坐在马春旁边的张学房立即接过话茬。
“老同学,我不是那个意思,你误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