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上午九时,艾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正在第九法庭内开庭审理张江南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
刑三庭副庭长鲁玉春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由鲁玉春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下面由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鲁庭长敲响了法槌后轻咳了一声。
“上诉人张江南系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华林手拿砍刀追击上诉人,在距离上诉人张江南不足一米时,朝张江南头上猛砍过来,上诉人被迫反击,致伤被害人应属正当防卫。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张江南无罪。”阿蛮简要地陈述一下上诉理由。
“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鲁玉春轻轻地抬了一下左手,示意公诉人可以开始发言。
“上诉人张江南挑起事端,乘坐三轮摩托车追赶华树和华林兄弟俩,一直追到二人住处殴打华树,华林看到后参加互殴,本案属双方互殴致被害人受伤。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量刑适当,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公诉人李光才也是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系艾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他说起话来咬钢嚼铁,干脆利索。
“上诉人是否有证据向本庭提交?”鲁玉春发问。
“有现场照片两张,拍摄人华子军也可以出庭作证。可以证明上诉人系正当防卫!”阿蛮回道。
“请法警照片先传给公诉人质证?”鲁庭长话音一落,一名执勤法警即将阿蛮手中的两张照片接过来,转交给了坐在审判席左前侧公诉席上的公诉人李光才。
李光才接过来,扫了一眼,立即作出了反映:“因为无法确认照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待拍摄者出庭作证时一并质证。”
“可以,下面传证人出庭作证。先传公诉方证人华树出庭。”审判长鲁玉春沉着地指挥道。
执勤法警走出法庭外,将证人华树带进了法庭,阿蛮一猜,肯定就是那天晚上穿着花格子衬衫的那个青年了。
“证人华树,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当晚事情发生的经过?”公诉人提示道。
“好的,当天晚上,我和华林喝完酒后回家。我坐在华林摩托车后座上。当我走到村南玉米地边上一条小路上时,被告方的三轮摩托车放在路中央,我们的车很难通过。为此就和对方一个女的争吵了几句,我们就从路边挤了过去。张江南就坐他的一个兄弟骑着的那辆放在路中间的三轮摩托车,一直追到我们住的地方。张江南就把我按倒,压在我身上打我。华林看到我被打了,就要打张江南,张江南一看华林要打他,就被吓跑了。华林就跟着追,追到门外,就被张江南打伤了。”华树对事发生过程描述道。
“华林追打张江南过程中,手中是否拿过砍刀?”公诉人李光才问。
“没有注意到。因为我当时被张江南打的头晕脑胀。”证人华树答道。
“当时,华林为什么要追张江南?”鲁庭长又发问道。
“华林看到我被打了,认为我吃了亏。想为我报仇的。”证人华树答道。
“当时张江南是如何打你的?”鲁玉春审判长接着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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