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郑建国和总部谈好细节,返回到会议大厅时,才发现自己好像错了什么。
时间回到半个小时前,郑建国刚刚离开会议大厅,黄修远就向在场的各城市代表,拿出了另一份合作方案。
本来还有些疑惑的庞浩然、张广河等人,一翻开这份合作方案,才知道燧人公司的打算。
第一份方案中的第二家授权公司,就在第二份方案中。
按照计划,由鲁省、秦省、晋省联合出资,组建联合水务总公司,成为第二家获得授权的水务公司。
而该公司的股份设计上,采用了另一种模式,黄修远称为“民督官办”,即全部股份归属于国资,但是在基本法设定上,由燧人公司派遣的人员,组成专业内部督察机构,机构名称叫“经济发展督导办公室”。
具体营运工作方面,燧人公司不管理,但是专门稽查水务公司的人事、财务、运行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腐败、违法违规之类,就是专门监督水务公司内部。
而且经济督导办公室,可以查处水务公司的所有员工,提名水务公司的管理层,三省虽然是出资方,却不能干涉经济督导办公室的工作,除非他们有证据证明经济督导办公室违法违规,才可以下场干涉。
至于为什么要成立经济督导办公室,目的自然是为了避免北控水务,成为国资的唯一,让国内的水务领域,形成三足鼎立的结构。
在方案的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经济督导办公室的收益,如果水务公司产生盈利,经济督导办公室将获得1~8的利润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当年的盈利情况决定。
在方案中的权利义务上,经济督导办公室几乎可以监督水务公司的一切,还有人事任免权,简直是拿着尚方宝剑的。
为避免水务公司管理层,擅自修改公司基本法,方案中严格限定了管理层的权利,确保他们不能轻易修改公司基本法。
这种模式下,其实就是对公司权利的一种切割,即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立。
在通常情况下,国企的内部权利,可能是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官方掌握所有权、监督权,企业自身拥有管理权。第二种是:官方和私企共同持有所有权、监督权,企业拥有管理权。
如此一来,企业就是一个二元制结构,而受官方本身的性质决定,监督人员可能不太专业,也可能感觉得不偿失,又容易受到各方钳制,导致监督难以贯彻。
而获得监督权的燧人公司,却不一样,因为燧人公司在本质上,是私人企业,私人企业以盈利为第一目的。
只有让水务公司产生盈利,才可以从中获得分红,同时燧人公司派遣的监督人员,在性质上属于私人企业员工,可以获得大量奖励,而不违反相关规定。
在黄修远设计的结构中,企业获得管理权,全体员工可以拿到3~24的利润分红;燧人公司获得监督权,监督员和燧人公司拿到1~8的利润分红;官方获得所有权,以及拿到剩下的全部利润。
为了让企业获得利润,经济督导办公室必然全力以赴,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利益。
同样官方也不会轻易插手进来,毕竟国企存在的意义,第一是提供社会基础服务,第二是保证产业安全,第三才是盈利。
只要企业可以维持良好的社会服务,又能保证产业安全,同时还可以产生盈利,那让燧人公司监督水务公司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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