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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1章 诉与不诉(第1页/共2页)

钟颖案如何定性,面对网络舆情,如何在人情与法理之间斟酌衡量,钟颖给办理本案的检察官们出了一道难题。

这天,姜文静与严律正在办公室讨论案情,韩璐匆匆忙忙地进来告诉他们,钟颖的精神鉴定结果出来了。钟颖案发时有辨识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太好了!”姜文静脱口而出,为这个不幸女人的精神健康而高兴。

“但如此一来,起诉她将势在必行。”严律冷不丁提醒她。

姜文静一听,不禁皱起眉来。

对于此案,检察院上层同样是意见不一。

检察九部的孟恭与检察一部的尹川一个坚决主张起诉钟颖,一个坚决建议不起诉。双方争执不下。刚刚上任的赵检察长决定开会讨论,也一并考察一下年轻人的业务能力。

赵检亲自主持会议,一部、三部和九部的人员全体参加。椭圆形的会议桌边坐满了三个部门的检察官们。

会议开始了。赵检察首先对尹川说:“这案子虽然不是你们一部的,但作为检委会委员,你也应该负责任地发表意见。”

“我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都负责。”尹川看着赵检说。

赵检翻看手中的文件,问尹川道:“你用这么有争议的一个理论,去处理这么敏感的一个案件,你想过后果吗?”

赵检指的是义务冲突理论。当行为人同时面对两种以上义务而不能兼顾,就产生了义务冲突。刑法规定,因义务冲突不得不放弃某些义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因为义务冲突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在应用上大家都会慎之又慎。

在本案中,尹川认为钟颖的行为符合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情形。

“我正是考虑了这个案件的敏感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才提出这个意见的。”尹川自信地回答。

赵检闻言,停了翻看文件的手,看着尹川说:“你那是被舆论绑架,不是充分考虑。”尹川没有说话,沉着脸不置可否。

赵检看了看大家,说:“今天这个案件研讨会,一是讨论九部的这个案子,二是我刚来咱们院,主管几个部门,但是人还没认全,以这个方式跟大家认识一下。大家畅所欲言,尤其是年轻人要踊跃发言,展现你们业务水平的机会来了!

潘晓离闻言,看着赵检,犹豫了一下。“潘哓离,你先说。”尹川鼓励道。

潘晓离点了点头,说道:“母亲钟颖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生命的义务,当时她也有能力救自己的孩子,所以她松开儿子手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对她起诉,只不过量刑情节上,可以认定她未遂。”赵检听了点点头。

尹川却有些不满,“她当时有能力救自己孩子?怎么救?在那么湍急的江水中,松开手让雇主的儿子沉到江里?”潘晓离尴尬地噤了声,姜文静同情地看了他一眼。

孟恭出声说道:“虽然这很难让人接受,但她的确可以这样做,保护自己未成年的子女是她的法定义务。”

“她这样不就成了故意杀人吗?”严律也加入了讨论。

孟恭接着说:“不,她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救雇主儿子,因为雇主儿子掉进江里是自己不小心的结果,并且当时也不是她的工作时间。嫌疑人松开雇主儿子不会触犯刑法,但自己的儿子就不行,因为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不分工作或非工作时间。我们当时逮捕钟颖,就是这个理由,现在我们主张起诉她,同样是这个理由。至于孩子没有死亡,那只是量刑情节的问题,不影响定罪起诉。”

尹川反驳道:“可如果不是她,雇主儿子会到江边吗?雇主儿子是因为她才掉进去的,她怎么没有义务施救?”

这时赵检插话道:“这个问题已经清楚了,嫌疑人不论是对自己儿子,还是对雇主儿子,都有救助义务,但客观原因她不能同时救两个,所以两个救助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尹川就是想拿义务冲突来给嫌疑人出罪,但请注意,本案中嫌疑人这种义务冲突,是由她之前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故意行为造成义务冲突,再用义务冲突给自己脱罪,这在法律上不可行。”

俞凯茵看了赵检一眼,缓缓说:“如果按赵检的说法,那不管钟颖怎么做,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但她当时又没有别的办法,法律不强人所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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